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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諮詢(依個案報價)

讓渡申告

透過轉讓手續所獲得之土地、建物、股份等資産,即稱之為讓渡所得。此轉讓之情形,指凡自對方轉移之所有資產,不論有無付出對價,除了一般的買賣,其餘如交換、徵收等皆包括在內。但企業的庫存、貸款、應收帳款等金錢債權之轉移則不列入讓渡所得。

另外,讓渡所得也可適用於稅制上各式各樣的特例。例如:因自家的售出或換屋所產生利益時,可利用「居住用財產的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之特例」、「降低稅率之特例」等;若出現損失時,可利用「特定居住用財產的讓渡損失的盈虧總數及轉入扣除」等之特例。

適用時必須滿足各式各樣的條件,因此讓渡前請務必和敝公司聯絡、諮詢詳細內容,我們將會為您評估最適合之方案。

消費税申告

當營業事業有納稅義務時,確定申報不但須申報所得稅,也必須申報消費稅。 特別是個人事業,因為有異於公司法人之處,申報時請務必注意。

並非所有的業主皆須繳納消費稅。首先,必須先判斷是否有繳納消費稅之義務。基準期間(是否有納稅義務之判斷期間)課稅銷售額為1,000萬日圓以下之個人或公司法人(須滿足一定條件)可不須繳納消費稅(免稅業主)。基準期間之對象為前前年度、2年前的財務年度。但即使2年前的課稅銷售額低於1,000萬日圓,若於一定期間(前年的1/1~6/30)之課稅銷售額為1000萬日圓以上,則自那年度起成為課稅對象。若基準期間之課稅銷售額為5,000萬日圓以下時,可使用「簡易課稅制度」。所謂「簡易課稅制度」為對應銷售率之一定比率(視同採購率),將複雜的稅額計算精簡化之制度。利用此制度時,為能符合提出「消費稅簡易課稅制度選擇申請書」之條件,必須於事業年度開始前提出申請。若延遲提交,則此申請將不予受理。

繼承稅申告

日本繼承稅的課稅關係會根據繼承人及被繼承人的(居住國家)國籍與財產所在地之不同,而有所不同。關於繼承稅申告與否,下列提出幾個案例提供參考。

(1)被繼承人及繼承人雙方皆為非居住者(外國籍),持有日本國內財產時
(2)被繼承人及繼承人雙方皆為居住者(外國籍),持有國外財產時
(3)被繼承人為居住者、繼承人為非居住者(外國籍),持有國外財產時

關於繼承稅申告必要與否,除上記(3)之外,(1)(2)皆有繼承稅申告之必要。
敝公司也提供非居住者(外國人)在日繼承稅申告書之製作、提交服務。

出國稅(離境稅)

轉出至國外時之課稅,所謂出國稅為,自2015年7月1日起,從日本轉移至國外者,若持有1億日圓以上之對象資產時,此對象資產之收益將為所得稅及重建特別所得稅之課稅對象。

此外,持有1億日圓以上之對象資產的日居住者,將此對象資產以贈與或繼承方式予在國外居住之家族等之轉移情況時,此對象資產之收益也將成為所得稅及重建特別所得稅之課稅對象。

轉出至國外之居住者(10年內在日居住期間為5年以上之個人),持有市價1億日圓以上之有價證券等(有價證券、衍生、信用保證之交易等)時,於出國時,上述之有價證券視為轉讓,應計算出讓渡所得等之金額。若有設置納稅管理人時,以出國日之市價計算;若無設置納稅管理人時,以出國日3個月前之市價計算。

歸國時,若持續持有有價證券等之情況下,可於出國時申請取消課稅。

確定申告書的提出期限前,以所得稅之可延後納稅額的同等價值為擔保,若有設定納稅管理人時,可享有5年之納稅寬限期限。藉由申報,最多可延長至10年。但若於納稅寬限期間,將對象資產之有價證券等做讓渡時,則必須於讓渡日起4個月內完成稅金繳納。另外,若以低於被課稅時之市價做讓渡時,差額的部分可申請更正。和前述同樣的情形下,若被雙重課稅時,也可以申請更正。

轉出至國外時若符合下列兩點,則為課稅對象。
・2015年7月1日起,轉出至國外時持有1億日圓以上之有價證券等者。
・轉出至國外後10年內,於日本內居住超過5年者。
此制度的課稅對象者,若於出國前設置納稅管理人,則出國時不需提出確定申告。然而,若無設置納稅管理人時,出國前必須提出未實現利益部分之確定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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